法制網訊 記者吳亞東通訊員方奕陽 原本以為僅為販賣死豬肉的犯罪分子提供運送、儲存幫助可謂是“小事多利”,卻沒想到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9月12日,福建省漳浦縣闕某與張某為他們的違法行為付出了應有的代價。
  2013年3月間,林某、蔡某(另案處理)收購死豬肉進行銷售牟利,以每月5000元人民幣的報酬讓本案被告人闕某為福建省薌城、漳浦等地收購的“食品”提供運輸,而闕某在明知該“食品”系病死豬肉的情況下仍欣然同意。之後,林某等又租用本案另一被告人張某在漳浦縣的工間房屋,稱要改裝成凍庫冷凍海鮮。
  同年4月到6月間,闕某駕駛麵包車多次運載死豬肉到張某的出租房及其他幾個凍庫存放。張某在發現租房門口流著血水,且經常聞到一股臭味後,查看得知系病死豬肉,因貪圖租金他不僅沒有制止,反而給予默認配合。
  6月底,漳浦縣公安局在多個凍庫當場查獲死豬肉21320公斤,其中在張某的凍庫查獲3200公斤死豬肉及380公斤死豬排骨。經查,這期間闕某共運送死豬肉數量達32180公斤,死豬排骨數量達960公斤,鑒定價格達人民幣68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闕某明知他人雇用其運載的是病死豬肉,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租用其房子存放病死豬肉,仍為他人正在實施生產、銷售病死豬肉犯罪提供運輸或倉儲的便利條件,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應擇一重罪處斷。
  今年9月12日下午,漳浦法院對本案進行公開宣判,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闕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同時追繳兩被告人所有違法所得,沒收扣押作案的麵包車、冰櫃等。  (原標題:貪小利幫助運存萬噸死豬肉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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