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進一步明確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莊臣府財政分擔責任,最好能規定一個大致的財政分擔比例。
  此外,應該更加明確地規定社會救助的總體水平。目前征求意見稿中只是說“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這句話彈性太大,建議改為“社會救助水平應該與當地搜尋行銷人均生活水平相適應”。
  標準怎麼定呢?建議引入國設計裝潢際上通行的比例法,即按照當地人均收入(或收入中位數)的一定比例來確定低保標準。
  發達國家的貧困線通常要達到人均收入(或收入中位數)的50%—60%。目前我國各個城市低保標準,占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6%左右。各地農村低保標準,是當地人均純收入的25%左右。這都太低了。當然,目前中國的社會救助水平不用與發達國家看齊,建議暫時先規定城市和農村低保標準分別不低於當地人均收入的25%和30%。可以要求各網站優化地在幾年內逐漸達到新的標準。
  在低保標準之外,可以再設立一個“低收入家庭”的標準,作為申請低保救助之外其它社會救助項目的資格標準。確定低收入家庭也應該有一個標準,可按當地城市人均收入的35%,農村人系統家具均收入的40%來設線。
  應明確規定設立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崗位,強調社會救助管理的專業化,鼓勵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救助管理。各類社會救助項目的基層經辦,政府可以委托給專業化的社會組織承擔,替代街道和鄉鎮的社會救助管理職能。
  (作者為南開大學社會建設與管理研究院院長)
  以上見解均由本報記者蔣雲龍整理  (原標題:明確責任 完善標準(見解·特別策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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